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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被 告 生活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