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 告 汪明泉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被 告 方敏訴訟代理人 方彥凱律師
李文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99號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49萬585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0萬6776元,原告尚應繳納10萬3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