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 告 童航笙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生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