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 告 邱立中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被 告 黃俊琳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