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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陳德和法定代理人 陳怡鳳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 代理人 張瑋辰律師被 告 陳德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該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38,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委任詹豐吉律師、張瑋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