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萬0,8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