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 告 董高却法定代理人 董威杉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被 告 董銘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區○○街000號、149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合稱系爭房屋)所為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為被告名義之稅籍登記,回復登記納稅義務人為原告名義。核其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