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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1號原 告 陳秉豐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被 告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確認新北市與訴外人孫立賢於民國66年5月11日就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立「臺北縣永和鎮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工程用地及地上物捐贈同意書」之贈與契約無效。次查,系爭土地於111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2,852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系爭土地贈與之面積為0.2341坪(約0.0000000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768元(計算式:172,852元/㎡×0.00000000㎡=133,7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