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宗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溢價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3,303元(參佰柒拾伍萬參仟參佰零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等)到院,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民事起訴狀固列孫守義、陳賢義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其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程序難認合法,倘原告仍有委任孫守義、陳賢義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意思,請一併補正合法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