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被 告 謝智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