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被 告 陳柏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9,670元,應繳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