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張瑞玲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財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