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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 告 洪木蘭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勲首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5日所為之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日期: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