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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 告 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鈺展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湯舒涵律師被 告 周鈺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其持有之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9,816股辦理過戶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每股之交易價額計算,依原告所陳業務執行股配發明細表、line對話記錄,該公司每股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2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6,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