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 告 鍾淦豐
鄧桂英被 告 王新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