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李駿德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被 告 李鵬宇
李葉玉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騰空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7,000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系爭房屋登記總面積為76.17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50,190元【計算式:107,000×76.17=8,150,1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