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1號聲 請 人 謝家榮(原姓名:謝運通)
送達代收人 姜雅姿 住○○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愛樂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即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有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