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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 告 凱羿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訴訟代理人 陳群志律師

吳家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謀燦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875,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淳方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