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 告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即蜂派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被 告 陳彥錞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