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 告 郭曜禎被 告 高彰偉

余朝富王玲玲

李苡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舉行之區分所有權會議所為選任被告高彰偉為主任委員、被告余朝富為副主任委員、被告王玲玲為監委、被告李苡姍為財務委員之決議無效。經核原告前開之請求,並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法上權利為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且依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復無以估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裁判日期: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