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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 告 謝婷如被 告 張玉珠(即張書愷之財產管理人)

羅王祥(即張書愷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以莊板登字第3277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又從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查得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4層樓房地交易價值總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40萬元、925萬元,經除以各該建物總面積後,系爭不動產相鄰之房地交易價值介於每平方公尺11萬元至13萬元間(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92號卷〈下稱補字卷〉第51至54頁),經取其中間值12萬元計算,再佐以附表編號1所示房屋之總面積82.28平方公尺(見補字卷第27頁),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987萬3,600元(計算式:82.28平方公尺×12萬元=987萬3,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7萬3,600元,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8,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威同附表:

編號 建物門牌號碼暨其所坐落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