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 告 謝婷如被 告 張玉珠(即張書愷之財產管理人)
羅王祥(即張書愷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更正後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核屬無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更正後之附表:
編號 建物門牌號碼暨其所座落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