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 告 邱奕盛訴訟代理人 楊德一律師
陳佳函律師徐立晟律師被 告 陳碧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房屋占用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部分拆除,並返還該部分予原告。㈡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房屋及如原證四所示水泥地面占用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部分拆除,並返還該部分予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3,47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391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先以原告陳明被告上開房屋所占用面積(分別為119.0088平方公尺、46.2812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勘驗實測確定後為準)之價額予以核定;至其餘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又上開2筆土地於起訴時之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9,341元【計算式:(119.0088+46.2812)㎡×2,900元/㎡=47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