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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現代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安被 告 永泰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整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案由:給付整合費
裁判日期:20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