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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楊岳修被 告 張霈涵

徐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被告二人間之信託財產受益權在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範圍內存在,是經核定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裁判日期: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