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0號原 告 燁達精品店即楊松燁被 告 傳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紹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