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川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被 告 林淳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銀行定存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萬1,225元(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應返還定存單之客觀經濟利益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2,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返還銀行定存單
裁判日期: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