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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號原 告 合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柔安訴訟代理人 李尹天

陳彥勳被 告 詹景勝

詹宜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