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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 告 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被 告 黃士恩被 告 陳素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