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 告 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士恩等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6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