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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04號原 告 簡安宏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複 代 理人 張凱琳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被 告 簡淑娥訴訟代理人 范 惇律師被 告 簡淑滿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被 告 簡秀宇

簡如宏

簡秀如簡毓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3,556元(計算式:1,083,926元+1,083,926元+1,083,926元+1,083,926元+1,083,926元+1,083,926元=6,503,5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