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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36號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被 告 張麗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以民事陳報(一)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95,889,13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8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