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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6號原 告 葉忠俊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被 告 葉玉鈴

葉忠信葉忠和葉玉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萬4,000元(1,416,000×4=5,66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