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 告 楊詠帆被 告 李淑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5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