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79號原 告 鄧文曲
鄧皓天鄧皓仁被 告 臺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依琪被 告 曾俊瑋
莊文賢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2,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