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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 告 許博俊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