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7號原 告 呂玉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秦民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