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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0號聲 請 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烏方代 理 人 謝意鵬

陳雷鳴相 對 人 黃英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居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區○○○路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