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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周家宏被 告 許玉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