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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駱瑞蓮

駱張吉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7,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日期: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