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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