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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潘美玲被 告 溫鳳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開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刊登道歉啟事及投遞社區各住戶信箱中,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公開道歉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