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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龍潭元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繁勝上列原告與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63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