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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洪素芬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部分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而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另就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共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日期: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