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歐龍登被 告 王秝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借名登記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借名登記之停車位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服務網,與該停車位相鄰近之停車位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