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李家蓁被 告 林榮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