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徐木塗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被 告 楊來發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