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7號原 告 徐萬華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被 告 徐霞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任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