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語心被 告 李彥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出資額之股東權存在,並確認消費借款債權及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萬元(計算式:450萬元+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