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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1號聲 請 人 江秀梅

王詠璇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相 對 人 張碧霞

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信託檢查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選任信託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05-19